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下车辆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现予以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4年09月01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2024年第9期).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