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3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后,未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接受考试。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12月13日
驾驶证满分停止使用公告(2024年第12期).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