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电动轻便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衢州市交警支队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地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定了《衢州市电动轻便摩托车管理规定》,为促进科学治理、民主集中,提高管理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处(柯城区白云街道亭川西路6号,邮编:324000)
联系人:杨洋
电话:0570-3071003
电子邮箱qzjjzdfzdd@163.com
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3年9月1日
衢州市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衢州市道路通行条件,提高通行效率,降低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衢州市道路交通组织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衢州市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本《管理规定》所称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以电力驱动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通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 5359.1-2019)等有关规定,电动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依法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四、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五、通行规则
(一)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取得D证或E证或F证。
(三)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行驶规则。
(四)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六)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搭载其他人员。
(七)电动轻便摩托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设有摩托车停车位的应当在摩托车停车位停放;无摩托车停车位,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本管理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行。
六、本《管理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