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公安局代市政府(市府办)起草的《衢州市〈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 2023年4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处(衢化路209号1415室)。联系人:郑显星,联系电话:3112458。
衢州市公安局
2023年4月19日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数字化改革举措,聚焦引人留人,全面推进居住证互通互认,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现决定在衢州市范围内,推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认转换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战略目标,积极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模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健全完善紧缺优质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梯度供给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有人口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认转换机制,简化省域内城市间居住证转换手续,健全完善电子居住证智能速办服务机制,实现省域内人口流动便利化,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人口待遇同等化,便利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为推进我市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保障。
三、互认内容
1.现有居住证件互认。通过改革,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在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衢州市域内的居住地、就业地、就读地的县(市、区)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享受居住证签发地县(市、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城待遇。
2.居住登记时间累计互认。凡是在浙江省范围内居住登记的,累计连续登记满6个月的(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衢州市域内的居住地、就业地、就读地的县(市、区)申请办理电子《浙江省居住证》,享受居住证签发地县(市、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城待遇。
四、互认流程
居住证互认业务以在线“掌上办”“网上办”为主、线下“窗口办”为补充,具体如下:
1.办理渠道。在线办依托省厅电子居住证平台,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流动人口专区”,线上申请办理居住证(即互认)业务;窗口办新居民可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居住证互认转换手续。
2.申领使用。线上申请人实名认证登陆,在“流动人口”服务专区内,选择申领(即互认)的居住证类型,然后按照系统提示的“告知承诺—在线填表—上传材料—确认提交”流程,一指办理;线下申请人可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就业或就读证明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居住证管理系统受理居住证互认申请,经系统审核审批居住证互认信息后,签发电子《浙江省居住证》。
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互认签发,电子证照数据推送至省大数据平台;提供短信定制化服务,同步免费推送电子居住证办结通知。针对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无论线上或线下均必须一次性告知理由。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部署。开展居住证互认,是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覆盖面有效举措,是满足流动人口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事关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研究,专题组织部署,积极推行实施。
2、落实保障,强化业务培训。居住证互认是顺应数字化改革工作创新实践,实现了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打破全省居住证管理系统的壁垒。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落实专人,多途径多方式组织开展居住证互认业务培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居住证互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注重实效,强化对接沟通。为顺利推进居住证互认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与省公安厅和市级各相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短板,要及时梳理汇总,组织开展部门会商,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意见,充分发挥联动合力,提升工作效能。
4、广泛宣传,强化总结提炼。为更好地让居住证互认工作惠及民生,使更多流动人口享受改革红利,各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大范围宣传居住证互认工作,提升社会群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挖掘和提炼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增强改革生命力。
附件:1. 《浙江省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表
附件1
《浙江省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表
申请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常住户口省县 | 省 县 | 详细地址 | |||||||||||||||||||||||
现居住住址 | |||||||||||||||||||||||||
互认类型 | £ 现有证件互认£居住登记时间互认 | ||||||||||||||||||||||||
证明材料 | 合法稳定就业 | 合法稳定住所 | 连续就读 | ||||||||||||||||||||||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农业承包 合同 □参加社会保险 □持有工商执照 □其他 | □自购 房屋 | □单位 内部 宿舍 | 居住出租房屋 | □其他 | □小学学籍证明 □中学学籍证明 □中高等职业学 校学籍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 学籍证明 | ||||||||||||||||||||
□办理出租登记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签订租赁合同□符合安全条件 □依法缴纳税费□其他 | |||||||||||||||||||||||||
重要提示 | 居住证互认转换完成后,申请人以前所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自动注销,只保留转换后签发的电子《浙江省居住证》。 | ||||||||||||||||||||||||
申请人 声 明 |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 意 见 | 受理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审核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审批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表应当随同居住证互认时的证明材料,一人一档,长期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