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2-08-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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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HC07-2022-0001


衢州市公安局 文件

                                                  

 衢公通字〔2022〕32号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柔性执法的

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力度、彰显执法温度,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深化全省公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2025年)》等规定,现就全市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柔性执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把握柔性执法工作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增强执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打响“铁军护航,警助共富”品牌,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四省边际中心城市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借柔性执法之名“执法放水”“柔性滥用”。

(二)教育先行原则。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开展执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三)宽严相济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施行政强制要遵循“最小侵害”规则,尽可能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执法办案理念,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严格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

(四)主动公开原则。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要主动聚集公安行政执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及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并主动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不捕不诉、检察监督等全面下降,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工作任务

(一)执法源头环节

1.用语文明礼貌规范。在接听电话、接待群众、执勤执法、群众咨询提问时,用语规范、吐字清楚、表达准确,做到举止礼貌、接待热情,解释问题有理有据、通俗易懂。

2.现场告知有法有理。在现场采取传唤或实施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相关理由和依据,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应通过说理性方式,“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最大限度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3.现场处置合理适度。非涉及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现场控制尽可能采用口头、徒手制止,慎用催泪喷射器、手铐等警械。对现场发现的醉酒违法嫌疑人,无法通知家属领回的,应当优先送医院醒酒,避免直接传唤导致情绪升级发生冲突,有条件的,应在定点医院设置专门醒酒室和看护力量。

(二)案件办理环节

1.多元调解,化解纠纷。对符合调解的案件,要多渠道为当事人打造调解平台,坚持应调尽调、多调少裁,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避免引发双方矛盾升级,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对于不适宜调解的案件,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的,有条件也应对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少拘慎押,规范查扣冻。对多数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重逮捕、羁押、追诉,依法采取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诉讼的主要方式。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强制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3.移动办案,一窗通办。对具备现场取证条件,尽可能通过浙警移动APP开展现场取证活动。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无证明公安”,加快推进公安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系统办理”。

(三)决定执行环节

1.建立落实“不予处罚”清单。深入理解、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精神要义,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建立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大力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

2.民营企业合规保护。严格落实《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之相关规定,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不良信息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企业不予处罚决定不纳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处罚信息不予推送征信中心。对于企业向社会公开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满1年后,已及时纠正,企业申请修复信用的,公安机关原则上应当同意,并按照规定及时撤下公示信息。

3.人性化关怀特殊群体。对于未成年、老年、重大疾病、低保户等违法人员,确有经济困难的,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可以并处罚款的,原则上不并处罚款;应当罚款的,在量罚幅度内,一般适用接近下限的标准。经申请批准后,被处罚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对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人员,遇有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提出,办案单位核实后,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暂缓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待特殊情形消失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盗窃户外少量农作物,嫌疑人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不予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主要措施。部门要加强柔性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科)室专门抓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相关宣传。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柔性执法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主动实施柔性执法,要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和“同事不同罚”等问题发生。市县两级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柔性执法的协调监督和检查指导,不断总结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


附件:衢州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衢州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9日



衢州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且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

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且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且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4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且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且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6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且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7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且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8

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9

未办理相关手续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2018版)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四)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10

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旅馆变更登记后未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2

保安从业单位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工作职务调任);新法定代表人未考取保安师资格而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13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撤销备案

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撤销备案,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14

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首次发现保安从业单位违规招用保安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已经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培训(考场未安排考试的);2.未考取上岗证人员数不超过2人,且入职未满一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15

保安服务公司对保安服务合法未按规定核查、报告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16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17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为

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19

保安从业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20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21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22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23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4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5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劳动者信息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首次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6

房屋出租人未按时报送承租人信息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首次发现房屋出租人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7

物业服务单位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首次发现物业服务单位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条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出租人告知的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8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首次发现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9

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0

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

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2

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3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5

设置恶意程序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36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7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8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9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0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1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3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44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45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46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47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48

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49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50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51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52

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3

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4

上网服务营业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55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56

上网服务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57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59

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60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61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62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63

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64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65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66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67

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68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69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70

未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1

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2

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和措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73

未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措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和措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74

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制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5

未定期进行信息安全状况测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信息网络与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定期对系统的信息安全状况进行测评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

76

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77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78

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79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80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81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82

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83

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8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初次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3.未满14周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85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初次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3.未满14周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86

非法持有少量毒品

初次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3.未满14周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87

向他人提供毒品

初次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3.未满14周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88

吸食、注射毒品

初次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3.未满14周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89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初次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90

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

初次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3.成熟前自行铲除的;4.未满14周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91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

1.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人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2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4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5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6

发现经营场所、出租房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7

外国人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98

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99

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首次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100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首次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101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首次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102

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首次发现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103

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首次发现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104

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首次发现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105

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首次发现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106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首次发现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107

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首次发现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108

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

首次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09

首次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

首次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10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重要信息数据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首次发现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重要信息数据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重要信息数据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11

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未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相关区域;在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采取安全查验等措施。

首次发现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未按照有关单位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相关区域;或未在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采取安全查验等措施,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相关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采取安全查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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