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市区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居民在家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五、严禁各类机动车在城区有禁鸣标志的街道鸣笛,严禁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器和声响装置。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投诉电话110。
特此通告。
衢州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