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2022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22-12-05 16:45: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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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以下车辆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现予以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1年12月01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2022年第12期).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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