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之规定,现对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衢江大队、集聚区大队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依法拖移的涉案车辆(共计26辆)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请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携带有效证件及车辆所有权证明到相关大队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本支队将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20日
柯城大队2021年8月-2021年12月入库涉案车辆可公告小型汽车、货车、拖拉机等 (未开具凭证).xls
衢江大队2021年8月-2021年12月入库涉案车辆可公告小型汽车、货车、拖拉机等(未开具凭证).xls
集聚区大队2021年8月-2021年12月入库涉案车辆可公告小型汽车、货车、拖拉机等(无凭证).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