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之规定,现对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衢江大队、集聚区大队于2021年2月前在执勤执法工作中依法拖移的涉案车辆(共计83辆)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请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携带有效证件及车辆所有权证明到相关大队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本支队将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月6日
柯城大队2021年2月入库涉案车辆可公告小型汽车、货车、拖拉机.xlsx
柯城大队(无凭证)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涉案财务第三批报废机动车.xlsx
衢江大队2020年1月-2021年2月可公告机动车一车一档.xlsx
集聚区大队2021年2月入库涉案车辆可公告小型汽车、货车、拖拉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