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01 | 胡明生 | 320621********8319 | 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墩头村**组**号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罚款800元 | 3359052900033433 | 2021年12月09日 |
02 | 江玄鑫 | 362334********0715 | 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秋口镇***坑**号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罚款800元 | 3359022900013575 | 2021年12月09日 |
03 | 夏锐 | 342622********3796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山镇九联村*组****号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罚款800元 | 3359022900013586 | 2021年12月09日 |
04 | 王俊伦 | 522423********983X |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中坪镇**村***组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 | 罚款200元,记1分 | 3359012900014780 | 2021年12月15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到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