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并且因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详见附件。
衢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3名交通违法行为人).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