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衢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11-12 09:46: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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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衢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衢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2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衢州市公安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训练提供各项服务、为道路交通事故申请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机动车驾驶员训练考试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场地训练、考试的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开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追偿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修改章程;制定内容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支部的建设;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监督本单位运行;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  主任  负责制。

第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执行举办单位的决议;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等账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按照举办单位决议主持开展工作;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主任  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和政府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成立党的组织,依法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本单位管理机构,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对单位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单位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原则、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大党建工作考核力度,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保障本单位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本单位年度报告;

    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0  月  21  日报经举办单位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举办单位负责人:                 举办单位印章

 

本单位负责人:                   本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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