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公安局新闻宣传工作,改善现有的宣传方式与格局,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新闻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推进党务和政务公开,努力提升公安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为我局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保证发布的新闻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坚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向。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顺利推行,成立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局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局党委委员
成 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处。
办公室主任:宣传处处长
衢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黄忠京(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四、职责分工
(一)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新闻发布的重大事项,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和统一口径,授权新闻发言人将新闻内容对外进行发布。
(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是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全局新闻发布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日常新闻采访接待活动,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新闻发布活动,起草、审核有关新闻发布的材料和通稿,联系、协调各部门参与新闻发布工作;密切关注、分析舆情,及时提出新闻发布意见和舆情引导对策,准备对外答问口径,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积极、正面地引导舆情方向。
(三)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根据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授权对外发布新闻信息;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向新闻媒体通报我局阶段性工作的重点和成果,对外披露可公开宣传报道的新闻信息,就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安工作热点问题进行宣传和解答;参与新闻发布活动,正确、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主动地与新闻媒体沟通。
五、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事关我局、可以对外公开发布的重大部署、政策措施、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以及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等新闻信息。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涉及到我局公安工作的热点、焦点问题。
(三)针对新闻媒体的有关正、负面报道的回应与澄清。
(四)衢州公安工作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新闻事件。
六、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可现场发布,也可稿件发布。
现场发布一般采用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吹风会等形式,由新闻发言人出面,对外发布新闻,并可根据需要,由其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稿件发布一般采用通过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新闻信息;或组织记者采访,由新闻发言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表新闻谈话,再由新闻媒体通过稿件的形式对外公开发布;或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
(二)新闻发布活动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来选择合适的形式,通过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力求做到准确引导舆论宣传方向的目的,从而提高新闻发布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管理、审核和批准
(一)常规性的例行新闻发布活动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编制计划与内容等,按计划进行。
(二)涉及到我局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等内容而需临时召开的新闻发布活动,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提出意见、统一答问口径等,经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举办。
(三)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有需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或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后,由新闻发言人对外进行发布。
(四)未经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任何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各部门如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活动的,由主办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时间、地点、内容、邀请的新闻媒体、记者范围等)报至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具体情况可随时进行。针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需经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制定统一答问口径,通过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开发布。对于突发事件及新闻媒体负面不实的相关报道,要迅速启动应急和快速反应机制,把握新闻发布的主导权,在第一时间出面澄清事实,同时采用各种堵疏结合、破立并举的方法,来减少负面影响及连锁反应。
(六)我局新闻采访报道或其他活动,凡涉及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的,均应事先到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申请批准。
八、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
(二)新闻发布要遵守相关的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三)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内容、程序和统一口径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上报、审核。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解释。
衢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