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调整内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6-12 10:37:0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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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市公安局代市政府(市府办)起草的《关于调整<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6月2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所(衢化路209号公安大楼1514室)。联系人:柴琦蔚,联系电话:3112459,电子邮箱:qzgazfxxgk@126.com。

衢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关于调整《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精神,结合衢州实际,拟对《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部分落户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人员;”对此款中“廉租房”的规定予以取消。

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按第(三)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本市市区、县(市)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其中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对此款中“其中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的规定予以取消。

三、《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按第(二)、第(三)项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对此款规定予以取消。

四、《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现与在城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配偶或配偶父母(指公婆、岳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申请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五、《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学历认定(包括留学归国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界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人才认定等相关工作。” 对此款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规定予以取消。

附件2

《关于调整<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要求,市政府于9月份制定出台了《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推进农业人口转移城镇,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不断推进,我市的户口迁移政策中一些短板问题逐渐显现。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9年7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省政府办公厅又于10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对补齐户改工作短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照中央要求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的落户政策仍存在区分本地人和外地人需满足不同条件的问题,导致外来人员落户我市意愿不强,《规定》对人口的吸引集聚成效不够明显,难以适应我市加速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要求。故针对上述情况,我市将通过对《规定》中涉及内外有别的落户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落户政策。

三、需调整的主要内容

针对《规定》中涉及内外有别等条款,主要开展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放宽省外人员落户条件。为体现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大力推动农村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五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进一步取消人员来源地不同的落户条件差异,将《规定》中涉及外省户籍人员落户时需满足“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条件予以取消。

二是放宽亲属投靠落户范围。为体现落户政策的民生关怀,在保留城镇共同居住的配偶及三代直系亲属可相互投靠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投靠范围,对与四代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的人也可进行投靠落户。

三是调整稳定住所条件范围。为全面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调整政府租赁用房落户范围,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政策要求,将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取消对“廉租房”一词的使用。

四、《通知》起草的过程

为使《通知》起草规范严谨,我们前期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发征求意见通知等形式,多次征求市户改办成员单位和六个各县(市、区)户改办意见,反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同时,主动向省公安厅汇报,并邀请户籍业务专家进行了指导。在征求意见讨论修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普遍认为《通知》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口迁移现状与需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对各部门提出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并在《通知》条文中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关于调整<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送审稿)》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向社会公布实施。

衢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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