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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衢公行复字[2019]第03号
申 请 人:汪某某
被 申 请人:龙游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2月28日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019年3月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6月9日被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无理推拉、纠缠王某某,造成一定后果为由作出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2018年6月8日,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就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要求见局长。保安把申请人带至信访室,信访办的人员说这事情管不了,所以申请人就到办公楼。在二楼,申请人看到王某某,于是便问王某某“局长办公室在哪里”。但王某某说:“现在没功夫,局长办公室不知道。”申请人便说:“你不讲我就跟着你。”王某某就称:“你再这样,帮你关掉。”申请人就跟着他,不一会儿,其他办公室的人过来就被劝开了。申请人根本没有拽王某某衣领,也没有将王某某警服上的纽扣、党徽扯掉、警服弄破。申请人懂得在找别人帮助办事情,不能做出任何动手的事情的。所以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由于之前被申请人答应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会帮助解决的。所以申请人才会到被申请人处找局长。到达被申请人处后,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一般表现为给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申请人没有实施过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为此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也不具有情节较重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才属于情节较重。而申请人为了得到被申请人的帮助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也没有将王某某警服上的纽扣、党徽扯掉、警服弄破。为此,被申请人以情节较重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直未告知申请人,也一直没有把决定书给过申请人。2019年1月中旬,申请人才知道申请人于2018年6月9日被被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无理推拉、纠缠王某某,造成一定后果为由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要求拿处罚决定书,这时被申请人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由于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将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2018年6月8日9时18分,被申请人龙游县公安局龙洲派出所接王某某报案称:有人在龙游县公安局闹事,要求处理。龙洲派出所民警即前往现场处置,并及时开展调查询问。经查明:当日8时20分许,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一楼大厅,要求见局长帮其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值守保安随后将其引导至局信访室。申请人在信访室待了一会儿后,再次来到一楼大厅,未经保安同意就直接冲上二楼找纪检组长王某某,因王某某不在办公室,申请人便在办公室外的接待室守候。9时许,王某某回到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解释后准备离去办事,申请人却使劲抓牢王某某的衣领不让他离开,还将王某某往二楼过道上拽,将王某某警服上的纽扣、党徽扯掉,警服破损。隔壁办公的民警闻声赶来劝阻,但申请人依然拉住王某某的衣领不肯松手,民警便将申请人控制住带离了现场,后龙洲派出所民警赶到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龙洲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二、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裁量基准。本案中,申请人为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诉求,在国家机关内强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的衣领不放且在拉拽过程中将王某某的警服纽扣、党徽扯掉,造成王某某警服破损,在隔壁办公的民警上前劝阻后,仍不停止侵害行为,无理纠缠,直到被民警控制带离现场,汪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内部办公秩序,致使王某某等人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影响,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且属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王某某的陈述,余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同时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公安机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因申请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依法对申请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裁量基准。三、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一案调查处理程序合法。案发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即前往现场处置,在现场依法将申请人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口头传唤至龙洲派出所进行询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待案件事实查清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8年6月9日8时45分,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在龙洲派出所办案区等候室内,向申请人宣读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明确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并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予以复核,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当日10时20分,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在龙洲派出所一楼值班大厅内,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申请人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其送达。申请人再次拒绝签字捺印,办案民警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注明,公安机关已依法履行了处罚决定书宣告、送达程序。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程序合法,于法有据。综上所述,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申请要求撤销龙游县公安局(2018)**号治安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且办案民警已于2018年6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六十天,且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8时20分许,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处一楼大厅,要求见局长,帮其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值守保安将其引导至信访室。后申请人再次来到一楼大厅,未经保安同意直接冲至二楼找纪检组长王某某。因王某某不在办公室,申请人便在办公室外的接待室等候。9时许,王某某回到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解释后准备离去开会,申请人不让其离开,并抓住王某某的衣领往二楼过道上拽。其间王某某警服上的纽扣、党徽被申请人扯掉。隔壁办公的工作人员闻声赶来劝阻,但申请人依然拉住王某某的衣领不放。后申请人被前来处警的民警口头传唤至龙洲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后,于2018年6月9日上午8时45分,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以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拟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不送拘留所执行。2018年6月9日上午,被申请人作出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当日上午10时20分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申请人宣读该决定,申请人拒绝签字,并拒绝接收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将该份处罚决定家属联送达至申请人所在的龙游县詹家镇詹家村村委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①《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④《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⑤《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附卷联、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联送达回执;⑥询问笔录;⑦视频资料、制作光盘说明、接受证据清单;⑧警服照片、相关照片;⑨查获经过;⑩身份信息;本机关收集的⑪见证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是否合法。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在机关单位龙游县公安局,以拉拽的方式纠缠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在龙游县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劝阻的情况下,继续拉拽纠缠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影响了公安机关内部办公秩序,致使王某某等人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属情节较重,应对申请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申请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之规定,应对申请人不执行行政拘留。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18年6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当日依法受理了该案,并进行调查取证。2018年6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同日,作出(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予以送达。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龙)行罚决字[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