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根法委员:
你在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落实新能源物流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的建议》的提案(第167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区道路交通通行形势日趋严峻,早晚高峰期间存在拥堵情况,部分路段较为拥堵。为维护市区通行秩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公安交警部门一直对货车进入市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近年来,出现了新能源货车(物流车),新能源物流车具有零排放、适合短途配送等优势。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对新能源物流车入城落实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如下:
一、鼓励所有符合新能源车国家标准的车辆悬挂新能源车号牌;
二、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不限行,免于办理通行证;
三、对纯电动轻型货车以外的纯电动新能源车如纯电动厢式货车等实行优惠通行政策。确需入城通行的,符合相关要求(按期参加检验、投保交强险、无交通违法行为)的新能源货车首次可以办理6个月有效的入城通行证,并尽可能减少限行路段、时段;6个月内无交通违法记录的,可以换发一年有效的入城通行证。
四、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容许新能源货车在适当位置临时停车装卸货物,完成装卸货物后立即驶离。
五、修改完善《市区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落实新能源物流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并实行市县统一。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加快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公安局
2019年7月5日